|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147-1987 代替GB1147-74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的往复活塞式柴油机和汽油机的通用技术条件。 1 技术要求 1.1 内燃机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1.2 制造厂应在技术文件中提供内燃机的下列主要技术规格和参数。 型号; 型式(系指冲程数、冷却方式、起动方式、气缸排列方式、燃烧室型式、左机或右机、是否增压、是否带中冷器、十字头式或双作用式等); 气缸数; 气缸直径,mm; 活塞行程,mm; 标定功率(额定功率),kW(马力)在r/min时; 倒车最大功率(指能直接倒转的柴油机):kW(马力)在r/min时; 最高空载转速,r/min;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r/min; 最大扭矩及其相应转速,N.m(kgf.m)在r/min时; 燃油消耗量,kg/h; 燃油消耗率,g/kW.H(克/马力·小时); 燃油牌号,(冬、夏季); 机油消耗量,kg/h; 机油消耗率,g/kW.h(克/马力·小时); 机油燃油消耗百分比,%; 机油牌号,(冬、夏季); 气缸套型式,(干式或湿式); 总排量,L; 活塞平均速度,m/s; 压缩比; 压缩压力,Mpa(kgf/cm2); 平均指示压力,kPa(kgf/cm2); 平均有效压力,kPa(kgf/cm2); 最高爆发压力,MPa(kgf/cm2); 扫气压力,kPa(kgf/cm2); 增压压力,kPa(kgf/cm2); 进气压力降,kPa(mmH2O); 排气温度,总管K或℃; 各缸K或℃; 排气压力,kPa(mmHg); 标定工况所需空气量,kg/h; 发火次序; 供油提前角或点火提前角,上止点前(°)曲轴转角; 1 断电器触点间隙,mm; 气门间隙,进气门mm;排气门mm; 配气相位,(°)曲轴转角; 旋转方向*;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净质量,(不包括油、水、散热器、底架及传动装置)kg; 总质量,(包括散热器、底架及传动装置)kg; 注:上述项目可根据内燃机的结构型式和用途予以增减。 1.3 制造厂应保证内燃机的用途和特点,给出需要的特性曲线。 1.4 制造厂应保证内燃机产品在标准环境状况下能发出铭牌上标明的标定功率。功率偏差**最大不超过±5%。 当试验环境状况与标准状况有差异时,其功率和燃油消耗率应按GB1105.1《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标准环境状况及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的规定进行修正。 1.5 燃油和机油的消耗应符合有关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燃油消耗率的最大偏差不超过标定值的+5%。 1.6 同一系列内燃机的主要零件、部件和附件的互换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同一型号的内燃机应能整机互换。 1.7 内燃机在标定工况运转时,下列参数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a. 排气温度,总管K或℃; 各缸K或℃; b. 增压内燃机涡轮增压器燃气进口温度,K或℃; c. 增压内燃机增压器转速,r/min; d. 中冷器冷却介质进口和出口温度,K或℃; e. 机油温度,K或℃; f. 冷却介质出口温度,K或℃; g. 机油压力,kPa(kgf/cm2); h. 最高爆发压力(根据需要),MPa(kgf/cm2)。 1.8 内燃机在标定工况运转时,各缸工作参数不均匀率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或按下述规定: a. 压缩压力,3%; b. 最高爆发压力,5%; c. 平均指示压力或指示功率,5%; d. 排气温度,5%(中、高速增压柴油机8%)。 注:可根据内燃机的结构型式和用途规定全部或部分项目。 1.9 内燃机的调速性能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1.10 凡装有超速限制装置的内燃机,当转速达到限定转速时应能自动地 限速或停机。 1.11 内燃机在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下,稳定运转时间不少于5min,其转速波动率或转速变化率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或按下列规定。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 r/min 转速波动率 % 转速变化率 % ≤700 ≤5 ≤10 >700 ≤3 ≤6 1.12 内燃机的最低工作稳定转速及其相应的运转时间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1.13 安装在内燃机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在达到规定的条件时,应保证作用良好。 1.14 内燃机的起动性能,以及能满足连续起动次数需要的蓄电池或贮气瓶的容量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1.15 内燃机应能在有关专业标准规定的纵、横倾条件下可靠地工作。 1.16 内燃机个密封面及管接处,不允许漏气、漏油和漏水。 2 1.17 内燃机的清洁度、噪声、烟度、排放及振动等限制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注:当对曲轴扭转震动、活塞漏气量等有要求时,其限制指标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18 内燃机的有效封存期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1.19 内燃机表面漆层应牢固、均匀,不得有起层和剥落等缺陷。 1.20 在遵守制造厂编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出厂的内燃机达到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保用期。如在保用期内机器损坏,并有技术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对质量不良而损坏的零件、部件和附件负责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 1.21 制造厂应根据专业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编制出厂试验规范。试验方法应符合GB1105.2《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规定。合格产品应由制造厂或有关部门签发合格证。如用户另有要求时,可与制造厂商定。 1.22 内燃机交货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或制造厂规定随机提供备用件、专用工具以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文件等、如用户另有要求时,可与制造厂另作商定。 2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1 内燃机铭牌上至少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型号; c. 标定功率,kW(马力)在r/min时; d. 净质量,kg; e. 出厂编号; f. 出厂日期,年 月。 2.2 内燃机应具备上止点及旋转方向标志。小型通用汽油机,还应表明点火提前角标志。 2.3 内燃机包装应牢固、安全,也可按合同规定采用简易包装。 2.4 包装箱外面至少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外形尺寸(长×宽×高); d. 总质量; e. 发往地址及收货单位; f. 包装日期及有效封存期; g.“向上”、“防湿”、“小心轻放”、“不得倒置”、“由此吊起”及“由此开启”等字样和标志。 2.5 内燃机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 |